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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刘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刘某及其搭乘人颜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顾某、刘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颜某无事故责任。顾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颜某诉至法院,请求刘某、顾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2万余元。百度搜索关键词排名优化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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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搜索关键词排名优化推广2020年12月17日,中国政法实务大讲堂在西南政法大学开讲,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景汉朝结合多年来参与司法改革实践和顶层设计的亲身经历,向在校师生系统介绍了政法系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丰硕成果,详细讲解了司法改革为什么改、改了什么、怎么改等重大问题。这是中国政法实务大讲堂自2019年创办以来,首次在京外高校举办。讲座由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付子堂主持。百度搜索关键词排名优化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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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一般而言,由于机动车行驶速度快、危险程度高,机动车一方在道路通行中应当负有较高注意义务。本案中,王某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逆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其对自身的损害存在较大过错,应当依法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事发时路况、视野良好,李某如充分注意,一定程度上也能够避免发生严重事故。李某疏于观察,存在过错。最终判决:李某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部分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该部分赔偿责任由某保险公司承担。《百度搜索关键词排名优化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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